本书是梅特兰18871888年在剑桥大学的讲义,由H.A.L.菲舍尔整理后于1908年首次出版。本书是一本极好的宪法入门书,在某种意义上它还是一本关于英国法的教科书。其篇幅宏大,内容丰富,涉及宪法、不动产法、封建主义、刑法、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财政税收,等等,有助于我们准确地理解英国宪政和宪法。本书显示了梅特兰不仅是
本书在英国法的框架下比较全面地分析了常见的船舶建造合同的条款,不仅涉及合同条款的磋商和订立,而且还包括合同条款的具体履行要求以及违约后果。本书引用了较多的案例,希望有助于读者对相关问题有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理解。
本选题被德国出版社定位为学术型教科书,是德国法学界备受欢迎的债法教科书。 本选题详细介绍了德国合同债之关系和法定债之关系,特别强调债法各论与债法总论之间的关联性,可以帮助读者建立完整的债法知识体系。作者非常重视对债法理论的系统介绍,阅读本书能够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德国债法各论的制度背景。 本选题的另一特色是理论与实务高度结
本书汇编了德国公法学界近20年来有关民营化问题的经典论文数十篇,分为四大主题篇章:1.民营化研究之基础问题;2.德国联邦层面之民营化问题;3.德国地方层面之民营化问题;4.公私协力伙伴关系(PPP)问题。不仅是从法政策学层面,尤其关注从法教义学层面以及法体系学层面对民营化问题进行研究的这种具有德国特色的思考维度。通过对
第三帝国运用高度的理性批判魏玛时代树立的现代法治精神,无限放大民族共同体和政治国家的象征性意义、压缩公民个体的权利与私人空间,创制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在任何时代都只能被定性为不法的极权统治秩序。法律和法律人在这场由纳粹发起的全面的社会改造的过程之中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尽管常常强调其作为受害者的身份),并导致这一时期德国
本书写作于20世纪初,旨在为解决德国《劳动团体协约法》制定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提供相应的法学解决方案。本书系统阐述了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自决力量的积极意义,认为国家应该承认社会自决力量。在此基础上,国家应当制定团体协约法,并赋予团体协约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造法效力。本书是德国劳动法之父辛茨海默的代表作,为德国当代集体劳动法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构成了当下德国宪法学的主要理论来源,是学习研究德国宪法所需要掌握的基本资料。本书选择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2个涉及《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10条的重要裁判进行译介,翻译裁判要点、描述论证过程、突出重点理论,介绍理论背景和后续影响,阐述宪法解释与论证的方法。
本书探讨的主题是中世纪德意志的法律演变。通过研究德意志在罗马时期、部族时期、日耳曼王国时期、查理曼帝国时期、对外贸易时期、中世纪晚期的的法典编纂和法制建构,分析德意志是如何从落后的蛮族王国发展成神圣罗马帝国,并走出属于自己的一条民族法治道路。在分析的过程中,力图以实证研究为主,与跨学科研究相结合,通过收集和整理古代到中
罗马宪法先后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和帝政时期,相应形成了与时代相符的宪制模式。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罗马法传播到了中古西欧地区,为后世的影响奠定了地理基础。时至近代,民主政体取代专制政体,与之相应,多米那特制罗马宪制模式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得益于近代政治思想家学说的影响,尤其是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政治学说影响,共和时期罗
本书对意大利税法中的基本和重点问题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详细阐释和分析了相关意大利税法学说理论、税收立法以及司法判例。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财税法学科在意大利的发展、税收法定原则在意大利的适用、量能课税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在意大利的确立、意大利纳税人权利宪章的制定、意大利税收制度的演变、意大利地方财政(税收)自主的立法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