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写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观念之关联性,这决定了他主要使用历史学方法对法律思想史进行梳理。他将社会分为改革型社会和停滞型社会,并认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总能跟上社会观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变化;而在停滞型社会中,实在法因为步伐过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会中,实在法之所以能够进步,在于人们对法
本书主要关注于法的拘束力的根据或来源问题。作者认为,*先,在对于凯尔森学说的理解过程中,基础规范的预设可以被认为是建构了实定法的规范性来源,其次,这种对于凯尔森学说的理解提出了超国家的和可以直接适用的法以及其它规范的正当性问题。围绕基础规范所存在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对如下问题的回答而获得解决:(1)谁预设了基础规范?(2)
《学说汇纂:要求归还物的诉讼(第十三卷)》是《学说汇纂》第三部分《物》(人们可期待通过诉讼要求)还特定物;请求返还之诉)之延续。在某种意义上,首先延续的是关于请求返还之诉的论述,随后论及使用借贷和质押。
本教材的编写体例基本按年代顺序,介绍不同法系和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国家的法律制度。全书分为12章,顺序是:古代法综述、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和欧洲联盟法。为了突出重点,其中古代法综述只简要介绍了两河流域法、古印度法和古希腊法。本教材各章均辅以
本书旨在探究格劳修斯(Grotius)、霍布斯(Hobbes)和普芬道夫(Pufendorf)等人精心构筑的自然法理论对德国早期启蒙阶段的影响。当把“影响”的概念适用于较长的时间跨度和人数众多的著者时,它就易于退化为表面上相似原则的相互联系,除非同时还存在着范围广泛的资料来源,它们有意识地讨论着当代实践与过去
法律文化论丛(第五辑)》主要收录法律文化方面的研究成果。凡有关法律方面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研究作品皆在刊载范围内,尤以精神文化中的制度文化、观念文化为主。本论丛力求汇集所有研究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成果,并倡导今古相参、中西互证,秉承着视角新、话题新、观点新的办刊宗旨,力争为读者提供全新科研成果。
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纯粹的私法概念,具有法定性和技术性。人格是能够成为私法上主体的资格,是以公法规定为前提的私法概念。权利能力是人格的体现和标志,有人格者必有权利能力;人格则通过权利能力得以充实。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殊权利能力。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能力可能存在差异。反思传统
本书分为法哲学总论、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和法学方法论四编,主要内容包括:法哲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论辩;法哲学的内容、体系和方法;法哲学的逻辑起点问题;法的相对独立性等。
本书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及其他相关著作为研究资料,全面细致地对黑格尔法律思想中法哲学、法律(实证法)、民法、刑法、诉讼法、警察法、家庭法、国家法、国际法及法与世界历史等各方面进行了研究。
作为法律逻辑领域的经典著作,本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作者在这一部分对于法律逻辑进行了界定和辩护,并对下文所采用的逻辑系统和方法作了交代。第二部分为总论,作者在这一部分各种现代逻辑系统的基本准则及其对于法律领域意义,包括命题演算、谓词演算、类演算、关系演算,以及定义论。第三部分为分论,交代了法律逻辑特有的论述形式